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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版权归属需要明确知道

作者:创始人 日期:2024-03-12 人气:87

来源:中国版权服务 2024-01-15 07:11 来源北京

最近很多小伙伴留言咨询版权归属的问题,《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写明了版权属于作者,但作者组成也有可能很复杂,好在《著作权法》在这条一般原则之外对版权归属还做出了例外规定。那么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常见的一些版权归属情况吧。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少小伙伴是靠个人才华,凭一己之力独立构思、创作,独立完成作品,这样的小伙伴自己就是作者啦,所以版权就归属于他自己。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也有小伙伴会选择和二三知己齐心协力共同完成创作,或者分工合作完成一个或一组作品,这样完成的合作作品版权归合作者共同享有。当然,根据大家合作方式的不同,版权权利行使的方式可以约定,但也不影响大家一起享有版权。


《著作权法》第十四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要是小伙伴有不错的想法,但因为创作能力有限,是委托别人具体进行了创作;或是小伙伴接受别人委托进行了创作,这类委托作品的版权归属又会是怎样的呢?


小伙伴们千万不要想当然,千万不要以为是自己的想法委托别人进行创作,即便不商量版权也该归自己。其实委托作品的版权归属最好是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清楚写进合同;如果双方忘记约定或没有签订合同,那么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版权就归属于受托创作的小伙伴了。嘟嘟龙在此提醒大家千万不要因为想当然,事先没有约定清楚,最后产生版权归属方面的纠纷和误会哦,记得事先商量好委托创作版权归属签好合同协议。


《著作权法》第十九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小伙伴在承担单位的工作任务时创作的作品就属于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版权归属就比较复杂了,在作者享有版权这样的一般原则外,还有很多的例外规定,最常见比如小伙伴和单位签署了合同,明确约定了版权归属于单位,就要遵从合同约定。好在《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对例外规定进行了列举,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仔细看看延伸阅读哦。


《著作权法》第十八条  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上面出现了版权属于单位的情况,接下来我们来仔细讲讲。比如,设计公司组织公司里的设计人员一起完成一张宣传海报,海报的创作体现了公司的设计理念和创作意志,由公司对该海报承担责任,那么,虽然公司不是一个真实意义上“自然人”,但也会被视为作者,享有版权。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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